政策法規

甘肅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 | 日期:2016-06-02 17:11:49 | 閱讀: 5970

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


 《甘肅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甘肅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職責配置、機構設置、編制和領導職數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本省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機構編制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本辦法所稱編制,是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

  第三條 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全省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指導和監督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工作。

  第四條 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適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堅持集中管理、依法審批,精簡、統一、效能,政企、政資、政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第六條 依照法定程序設置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設置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核定編制,應當考慮財政供養能力,實有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對擅自設置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第七條 上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不得干預下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不得要求下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機構編制事項,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除專項機構編制規范性文件外,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機構編制具體事項。

  第八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確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機構編制時,應當考慮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實際需要。

第二章 行政機構的機構編制管理

  第九條行政機構的職責配置,應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參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確定,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一致,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協調。

  第十條 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應當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在國家和省上規定的機構限額內進行。在一屆政府任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堅持一項職責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確需多個行政機構承擔的職責,應當明確職責分工,分清主次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作部門。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分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立辦事機構,或者根據工作實際設立若干崗位。